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2932号
申请人: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08187416P,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昆仑北路58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开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N0ND85,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驰宇大厦15层2号。
法定代表人:温体。
被申请人:温体,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申请人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开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温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开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温体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2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31A604672023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开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温体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