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321民初900号
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现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