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321民初900号 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现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