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321民初2021号 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永顺县。 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