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民初672号 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中路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 被告:***,女,汉族,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 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2022年5月18日,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 晖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