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29民初3764号
原告: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205国道南侧3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9658458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龙键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先进制造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6512715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龙键变压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下和解,且已履行,故原告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洛阳龙键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龙键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