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2075号
原告: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965845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东电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弘轩道*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34397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东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XXX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