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82执1313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205国道南侧3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96584587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弘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工业园区开元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5003750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弘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982民初7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48000元及利息等。
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已签收,但至今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7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弘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已冻结并扣划,共过付申请执行人36877元。查询到被执行人南通弘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苏F8××××号轿车,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委托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由于该车辆已过户,未能查封,无法处置。
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通过新泰市人民法院不动产智能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弘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信息。我院于2019年5月16日在江苏南通海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弘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
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南通弘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南通弘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未能成功拘留。
综上所述,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发现的财产已作处置。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释明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