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

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中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0982民初1146号 原告: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205国道南侧3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96584587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二洼村羊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F8M23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东周路513号1号楼3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2********。 原告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山东中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偿还原告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借款390200元,并支付利息;2.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山东中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被告山东中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12月11日,被告山东中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共计向原告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借款12902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最长一个月,分别是:2021年6月22日20万元,7月14日20万元,8月19日16.9万元,9月1日15万元,9月7日15万元,12月11日421200元。其中:银行承兑(电子)1140200元,银行转账15万元;6月22日的借款,被告***出具了收据和借据,被告山东中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扬公司加盖了公章,8月19日的借款,被告***出具了收据和借据,9月7日的借款,被告***出具借据。被告山东中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通过被告山东中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扬公司账户偿还90万元,尚欠3902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山东中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至今未付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中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欠原告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0200元、利息35669.67元、担保费1000元、律师费22400元,共计449269.67元,定于2023年2月21日前偿还100000元,2023年2月28日前偿还100000元,剩余款项定于2023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双方就本案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77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山东中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