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6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安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能龙华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吉2406民初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的(2021)吉2406执33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标的为159465.4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国能龙华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余额159465.46元,其中157302.46元已打入江苏东安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执行费2163.00元已汇入法院指定账户。(2021)吉2406执336号执行案件中的159465.46元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0)吉2406民初9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