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31218号
原告:江苏东安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成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东安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东安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安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安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2元,由原告江苏东安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