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沃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固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金沃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04财保19号 申请人:湖北固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化工循环产业园(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7150798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西安金沃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50号英华达研发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3H4U9G。 法定代表人:**前,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固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金沃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固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金沃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固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金沃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担保人石金林在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掇刀支行账号为62×××86中的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湖北固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