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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莘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22执3215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事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以上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