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14民初4231号
原告: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326343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唐家现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唐家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31148408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唐家现代建材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0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