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81民初8023号
原告: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筑工业化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1年8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筑工业化材料有限公司、***程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04元,减半收取344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4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保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 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