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8023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建筑工业化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程钢结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81民初8023号 原告: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筑工业化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1年8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筑工业化材料有限公司、***程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04元,减半收取344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4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保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 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