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1民初676号
原告:宜昌中威清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工业园区共和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766030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坤,宜昌市三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赑启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兴旺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75638279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昌中威清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与被告安徽赑启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赑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威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中威清洗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谷 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