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1376号
原告:宜昌中威清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乡共和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766030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坤,宜昌市三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南昌洪都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33664577,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新地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昌中威清洗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洪都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前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并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中威清洗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谷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