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得意音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得意音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90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北京得意音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院**楼**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得意音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得意音通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京73民初8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得意音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事实与理由:(一)得意音通公司系名称为“基于动态密码语音的身份确认系统及方法”,专利号为ZL20131012XXXX.0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渤海公司在其开发并向用户提供的渤海银行手机银行软件(APP)中固化了涉案专利方法步骤和配合特征,即基于动态密码声纹识别的身份认证,侵害了得意音通公司的专利权。(二)渤海银行东二环支行提供的“银行开户”和“开通手机银行”服务直接促成了用户下载安装渤海银行APP,使得渤海银行的上述侵权行为得以实施,同时可能实施了为渤海银行APP提供宣传、咨询和支持的行为,并从渤海银行的上述侵权行为中获得了利益。渤海银行东二环支行实施了侵权产品销售行为构成直接侵权或者构成关于渤海银行专利侵权行为的帮助侵权。(三)一审裁定程序违法。渤海银行东二环支行的前述侵权行为构成了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得意音通公司依法有权基于该事实提出诉讼和针对渤海银行东二环支行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做出渤海银行东二环支行不构成侵权的认定并据此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显然超出了立案审查范围,应予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具体包括两个问题:(一)原审法院以得意音通公司主张的共同侵权行为不成立以及北京不是侵权行为地为依据认定其不具有本案管辖权是否正确;(二)得意音通公司二审主张以渤海银行东二环支行构成直接侵权确定本案管辖是否成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一)原审法院以得意音通公司主张的共同侵权行为不成立以及北京不是侵权行为地为依据认定其不具有本案管辖权是否正确 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得意音通公司起诉称,渤海银行开发了涉嫌侵害涉案专利的渤海银行APP并提供给用户下载使用,渤海银行通过其分支机构即东二环支行为用户开户,用户开户后即可以开设的账户登录渤海银行APP并使用该软件提供的服务,其中身份认证服务所使用的方法涉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而得意音通公司主张渤海银行、渤海银行东二环支行构成共同侵权。 首先,在起诉受理阶段,确定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时,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即需审查涉案证据是否能够初步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但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具体到本案,渤海银行、渤海银行东二环支行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这一待证事实,是得意音通公司主张的与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到本案的侵权定性和民事责任划分应在本案实体审理程序中最终确定。在此情况下,考虑到起诉受理阶段和实体审理阶段不同的职能定位,在起诉受理阶段,主要审查得意音通公司提供的渤海银行、渤海银行东二环支行构成共同侵权的初步证据是否足以证成一个可争辩的共同侵权行为,至于是否最终构成共同侵权则应留待案件实体审理阶段解决。 关于渤海银行、渤海银行东二环支行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得意音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渤海银行东二环支行提供了“银行开户”和“开通手机银行”服务,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渤海银行东二环支行对被诉侵权的渤海银行APP中基于动态密码声纹识别的身份认证同时进行了宣传、咨询等行为。根据得意音通公司提交的证据,既无初步证据证明渤海银行东二环支行的“银行开户”和“开通手机银行”服务诱使或帮助了渤海银行实施涉案专利方法,亦无初步证据证明“银行开户”和“开通手机银行”服务同涉嫌侵犯涉案专利的渤海银行APP可能存在的使用行为间存在帮助或引诱的直接因果关系,故现有证据不能可争辩地证成渤海银行、渤海银行东二环支行构成共同侵权,因此渤海银行东二环支行的住所地不能作为管辖连接点据以确定本案的管辖。因此,原审法院以渤海银行、渤海银行东二环支行不构成共同侵权,认定其不具有管辖权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侵权行为地是否在北京。本案中,得意音通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渤海银行涉嫌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行为发生在北京市。本案诉争的专利侵权行为是渤海银行APP使用过程中采用的基于动态密码语音的身份确认系统及方法,该专利系统的所有者为渤海银行,该专利方法的使用行为直接发生于渤海银行与其客户之间,与渤海银行东二环支行并无关联。即使涉案APP涉及的专利方法构成侵权,其责任人也只能是渤海银行。因此,原审法院以北京不是侵权行为地,认定其不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二)得意音通公司二审主张以渤海银行东二环支行构成直接侵权确定本案管辖是否成立。 得意音通公司上诉称,渤海银行东二环支行实施了侵权产品销售行为构成直接侵权,主张据此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本院认为,得意音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渤海银行东二环支行提供了“银行开户”和“开通手机银行”服务,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渤海银行东二环支行对涉嫌侵犯涉案专利的渤海银行APP及相关身份认证服务进行了宣传、咨询等行为。故现有证据不能初步证明渤海银行东二环支行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直接侵权行为。因此,得意音通公司以渤海银行东二环支行构成直接侵权确定本案管辖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其不具有管辖权并裁定不予受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得意音通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裁判要点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909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29日 涉案专利 名称为“基于动态密码语音的身份确认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31012XXXX.0) 关键词 专利侵权;共同侵权;管辖权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北京得意音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判主文:对北京得意音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律问题 判断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裁判观点 在起诉受理阶段,确定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时,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即需审查涉案证据是否能够初步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但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