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执2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特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新区纬一路,组织机构代码329940153。
法定代表人:**财。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从,男,1964年03月2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特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82民初55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88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850元、执行费112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从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名下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街镇××村【土地证号:路集用2008第038**】,本院已委托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6日进行查封,但该集体土地未办理房产初始登记,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故一时难以处置,以上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截止2020年10月9日,被执行人**、**从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特意电气有限公司执行款882000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从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从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特意电气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23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