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26民初838号
申请人: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劲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综合实验区土桥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劲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6959.5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与保全数额相当的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德阳劲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6959.5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