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3民初254号
原告山东巨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申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生于1974年2月6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巨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巨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