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巨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3民初253号 原告山东巨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申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生于1973年9月14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巨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巨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