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巨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13民初1603号 原告:***,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巨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巨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巨力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巨力公司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17575.2元;2.诉讼费由巨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系巨力公司员工,1985年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于2016年7月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在巨力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退休时有权要求巨力公司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但自***退休至今多次催要,巨力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仍未支付,为此,诉至法院。 巨力公司未作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但巨力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系巨力公司职工,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于1985年1月4日获得济南市槐荫区计划生育局颁发的《独生子女优待证》。2016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所在单位巨力公司为***办理退休手续,经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天桥办事处核发,***于2016年7月15日取得《退休证》。自退休后,***多次向巨力公司催要其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未果,2018年4月6日巨力公司向***出具协议书,载明自2019年1月起每月支付***独生子女养老补助金488.2元,三年内付清,巨力公司在该协议书加盖公章,但***认为支付周期过长,不同意该协议且未在协议书上签字。另查明,巨力公司企业信息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2015年济南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584元。 本院认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获得了国家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有权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本案中,***2016年7月在巨力公司退休,要求巨力公司按照2015年济南市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向其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17575.2元(58584元×30%),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巨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17575.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山东巨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