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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舜甫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222执419号 北京舜甫科技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舜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644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经到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鄂0222执4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