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舜甫科技有限公司与丝绸之路(宁夏)生命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民辖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舜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小红门村三台山路北侧D6-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丝绸之路(宁夏)生命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滨河新区创新大厦B座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舜甫科技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4民初752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北京舜甫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作为被告,注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另外,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款协议我方已经无法找到原件核实约定管辖,事情起因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我方有录音和证人均能证实这是工程预付款,被上诉人总经理及董事长等均在场,是丝绸之路生命谷(旅游集散中心)改建项目的使用人,工程发包人是银川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当时该工程施工手续尚未办理,但被上诉人急着使用,说滨河新区管委会要求立即开工,要求2017年5月1日必须完工,但滨投公司说未批先建未进行招投标程序之前只能以借款名义不能以工程预付款名义对外披露,财物才能出帐,但是工程必须马上开工,这些钱就用到工程上及让我方代购设备。后来直到7月19日施工手续才办好,滨发公司又不按进度拨款,导致我方已经垫资300多万,窝工损失大,工程完工至今拖着不结算。设备安装完成已经4个月无人再露面付款,我方向被上诉人邮寄了关于设备款的催款函,被拒收。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已经辞职,公司只有一人上班,该诉讼是未经该法定代表人允许私自起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北京舜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丝绸之路(宁夏)生命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甲方即被上诉人(本案原审原告),其住所地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辖区,故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