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高周波科工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林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十堰高周波科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972民初13454号 原告:东莞市林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祥路八巷5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257044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高周波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东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30077394330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林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高周波科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被告已经自愿支付货款本金为由,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林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林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