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执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22日生,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苏圣泰阀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22340-3,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圣泰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苏0902民初545号法律文书】,依法裁定冻结、扣划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现已执行完毕。
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圣泰阀门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苏0902执32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苏0902民初545号法律文书】中对被执行人江苏圣泰阀门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蔡 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