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7837号
原告:广州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南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