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电电气有限公司

四川亿昂深某某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南电电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5民终5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亿昂深**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瑞南街33号,工商注册号510100000207424。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南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围校前东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58339370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6162562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亿昂深**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南电电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3民初5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6月2日向上诉人四川亿昂深**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632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四川亿昂深**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亿昂深**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年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