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民初4287号
原告:广州南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乌石村长基头(土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140号2301房自编08-1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南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南电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南电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