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电电气有限公司

广州南电电气有限公司、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3民初7031号 原告:广州南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乌石村长基头(土名)。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市信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73-575号202铺自编202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南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南电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合同签订情况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6年9月2日签订《低压设备加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珠岛花园七期永久用电母线槽项目。 二、合同履行情况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承接甲方发包的珠岛花园七期母线槽供货安装项目,已安装完成。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珠岛花园七期母线槽付款方式达成以下协议:1.珠岛花园七期母线槽供货总额为¥1349722.3元,甲方已支付¥649875.6元,甲方还需要支付乙方699846.7元。2.甲方在2017年4月30日开具15天内有效的银行现金支票,金额为¥699846.7元。3.以上协议双方共同遵守,甲方的银行现金支票如不能如期兑现,造成乙方资金紧张,不能兑现部分甲方应按银行贷款利率双倍支付乙方利息。该协议无落款日期。 三、付款情况 原告自认被告于2018年6月11日还款230000元、2018年10月8日还款100000元、2019年1月29日还款150000元、2020年6月29日还款50000元,共计530000元。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1.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共还款530000元。 2.被告于2018年7月11日经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准许,名称由广州市信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 五、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广州南电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9846.7元及利息11716.62元(以169846.7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算,自2020年6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1年5月21日);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案涉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被告签订的《低压设备加工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义务。 被告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自认被告已还款530000元,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有其它还款,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9846.7(699846.7-530000)元。 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对不能兑现部分工程款按银行贷款利率双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诉请自2020年6月29日起计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被告应当自2020年6月29日起,以169846.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双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 被告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电电气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169846.7元; 二、被告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电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69846.7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双倍的标准,自2020年6月2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66元,由被告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