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东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321民初3873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砖埠镇东岳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东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