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311民初5539号
原告:临沂振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罗七路与金七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砖埠镇东岳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临沂振铭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临沂振铭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振铭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振铭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3元,减半收取计2137元,由临沂振铭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