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1民初291号
原告:***,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砖埠镇东岳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102589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东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