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方昊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西某某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辽宁某某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2民终19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蓝中药材平安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与上诉人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东方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辽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涂装线项目设计、制造、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第三款、第四款约定:安装调试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付款35%;质保金5%一年满后一周内付清。第三条(工期)第四款约定,质量保证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壹年。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东方公司为**公司设计、制造并安装了涂装线,但该涂装线是否经过调试、是否经过验收且合格事实不清。因此,依照前述合同约定,原审法院判令**公司给付东方公司剩余货款及质保金50万元的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应当查清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0元,退还上诉人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00元,退还上诉人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8800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丁           昱           人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稿纸签发: 核稿: 核稿: 拟稿: *** 2018年11月8日 校对: 打字:*** 打印份数:9 发送部门或个人: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2民终19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蓝中药材平安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与上诉人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东方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辽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涂装线项目设计、制造、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第三款、第四款约定:安装调试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付款35%;质保金5%一年满后一周内付清。第三条(工期)第四款约定,质量保证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壹年。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东方公司为**公司设计、制造并安装了涂装线,但该涂装线是否经过调试、是否经过验收且合格事实不清。因此,依照前述合同约定,原审法院判令**公司给付东方公司剩余货款及质保金50万元的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应当查清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0元,退还上诉人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00元,退还上诉人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88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人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合同纠纷 评议时间:2018年11月8日 评议地点:民二庭437室 参加评议人:********* 记录人:**人 评议笔录如下: 上诉人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与上诉人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 现在请大家评议一下本案。 评议意见 主审人汇报案情:……略。 主审人认为,东方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辽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涂装线项目设计、制造、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第三款、第四款约定:安装调试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付款35%;质保金5%一年满后一周内付清。第三条(工期)第四款约定,质量保证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壹年。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东方公司为**公司设计、制造并安装了涂装线,但该涂装线是否经过调试、是否经过验收且合格事实不清。因此,依照前述合同约定,原审法院判令**公司给付东方公司剩余货款及质保金50万元的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应当查清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0元,退还上诉人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00元,退还上诉人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8800元。 评议意见 ***:我同意主审人的意见。 ***:我同意主审人的意见。 合议庭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0元,退还上诉人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00元,退还上诉人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88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稿纸 签发: 核稿: 核稿: 拟稿:***校对: 2018年11月8日 打字:打印份数:9 发送部门或个人: 关于上诉人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报告 (2018)辽12民终1930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与上诉人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蓝中药材平安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东方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给付货款5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11日,东方公司与**公司签订《涂装线项目设计、制造、安装合同》,约定东方公司为**公司制造涂装线项目成套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公司支付设备费用共计150万元。合同签订后,东方公司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为**公司设计、制造并安装涂装线项目成套设备,**公司支付设备款100万元,余款50万元未支付。东方公司多次催款,**公司拖延付款。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8月11日,东方公司(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涂装线项目设计、制造、安装合同》,约定“委托内容:**公司委托东方公司提供、制造涂装线项目成套设备的设计,并提供运输、安装、调试等。工程界限:**公司供电至各设备配电柜,配电柜到各设备的电缆由乙方负责;设备基础预埋件、开孔由**公司土建负责预埋,预埋件制作费用由**公司负责等。合同价款150万元。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预付定金30%,东方公司开始组织设计、生产;设备制造完毕,发货前,**公司派人到东方公司初步验收,付款合同款30%;安装调试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付款35%;质保金5%一年满后一周内付清;东方公司提供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同时,东方公司与**公司对责任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东方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公司给付货款100万元,余款50万元未付。原审法院认为,东方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签订后,东方公司依约履行义务,**公司应按约定履行剩余货款给付义务,故东方公司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公司辩解东方公司未调试合格,给其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及经济损失,要求赔偿损失,因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其辩解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合同虽然约定仲裁条款,但仲裁条款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四、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部分事实不予确认。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主审人认为,东方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辽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涂装线项目设计、制造、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第三款、第四款约定:安装调试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付款35%;质保金5%一年满后一周内付清。第三条(工期)第四款约定,质量保证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壹年。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东方公司为**公司设计、制造并安装了涂装线,但该涂装线是否经过调试、是否经过验收且合格事实不清。因此,依照前述合同约定,原审法院判令**公司给付东方公司剩余货款及质保金50万元的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应当查清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0元,退还上诉人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00元,退还上诉人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8800元。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主审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询问笔录 时间:2018年9月20日9时20分 地点: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 案号:(2018)辽12民终1930号 案由:合同纠纷 审判长:*** 其他审判人员:***、*** 书记员:**人 审判长:本案进行书面审理,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 上诉人:同意。 被上诉人:同意。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平安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上诉人,你对本案被上诉人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上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对本案上诉人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被上诉人:没有。 审判长:经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庭由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主审本案,与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人担任本庭记录。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45条、49条、50条、51条、17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权。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2、上诉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上诉请求。有权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上诉请求,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3、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 4、经本庭允许,当事人可以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5、双方当事人有向证人发问的权利。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宣布的上述诉讼权利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上诉人:听清,不申请回避。 被上诉人:听清,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上诉人:没有。 被上诉人:没有。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为**上诉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为:撤回上诉,同意一审判决。 审:合议庭同意你们的撤诉申请,现你们的身份变为被上诉人。 ***为:好的。 审:上诉人**专用车**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上:上诉请求:与上诉状一致。事实与理由:详见上诉状。 审:被上诉人进行答辩。 被上诉人:我公司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上诉人为了通过环保购买我司环保设备,购买后一直未使用,一直与对方法人联系、催款,对方说经济紧张未支付,答应支付20万,后就支付15万,包括验收款。上诉人从未提出过质量问题,在我方起诉未果起诉后,上诉人以质量问题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 审: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 上:没有。 审:被上诉人是否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没有。 审:诉争合同是哪年签订的? 均:2012年8月11日 审:合同是否约定工程起始时间 被:合同签订内10天内,我方按要求提供设计图,通过上诉人同意后我们制作,经过验收拉到他们安装场地,安装调试时间为45天 审:现在是否组建完成? 被:,在2012.11.20日左右完成了 审:按合同约定什么时间安装调试完毕? 被:2012.12.27日左右 审:上,是否认可 上:认可 审:2012.12.31日后,被是否完成工程? 被:完成了,要通过环保验收,他们找的环保部门进行验收。 审:是否完成一阶段验收一阶段? 上:不清楚 审:你们一部分工程未完成,怎么能证明 上:设备一直空闲到现在,没用。安装都未完成。 审:从形式来看,是否安装完毕 上:没安装完毕,由于部分设备没安装上无法使用。设备没到齐。地上也有散的。 审:被,是否属实 被:不属实。 审:设备是否安装完毕? 被:安装完毕了,2012年底就已经施工完毕了,施工后我们撤回厂房了,没有交接手续,等到他们投入生产才能调试。 审:设备现在打开是否能使用? 被:环保碳等都蒸发了,需要更新才能使用,从2012年至今他们没使用过。 审:是否验收? 均:没有验收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上:1.按签订的合同,达到工程进度就给尾款,但现在没有达到标准,就没法付尾款;2.因被上诉人违约,我们又花钱建了简易的,损失客观存在,希望法庭撤销原审判决。 审:由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上诉人:1.上诉人已经支付了部分验收款,就视为认可验收;2.上诉人以质量不合格抗辩,已经过了时效,这几年从未使用,合同中写明,发现问题他们及时提出,我们整改,不存在未交付,未完成情况。 审: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上:不同意。 审: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上:坚持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宣布休庭,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审判员签字: 当事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