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2民终19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蓝中药材平安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与上诉人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东方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辽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涂装线项目设计、制造、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第三款、第四款约定:安装调试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付款35%;质保金5%一年满后一周内付清。第三条(工期)第四款约定,质量保证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壹年。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东方公司为**公司设计、制造并安装了涂装线,但该涂装线是否经过调试、是否经过验收且合格事实不清。因此,依照前述合同约定,原审法院判令**公司给付东方公司剩余货款及质保金50万元的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应当查清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0元,退还上诉人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00元,退还上诉人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8800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丁 昱 人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稿纸签发:
核稿:
核稿:
拟稿: ***
2018年11月8日
校对:
打字:***
打印份数:9
发送部门或个人: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2民终19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蓝中药材平安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与上诉人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东方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辽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涂装线项目设计、制造、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第三款、第四款约定:安装调试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付款35%;质保金5%一年满后一周内付清。第三条(工期)第四款约定,质量保证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壹年。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东方公司为**公司设计、制造并安装了涂装线,但该涂装线是否经过调试、是否经过验收且合格事实不清。因此,依照前述合同约定,原审法院判令**公司给付东方公司剩余货款及质保金50万元的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应当查清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0元,退还上诉人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00元,退还上诉人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88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人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合同纠纷
评议时间:2018年11月8日
评议地点:民二庭437室
参加评议人:*********
记录人:**人
评议笔录如下:
上诉人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与上诉人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
现在请大家评议一下本案。
评议意见
主审人汇报案情:……略。
主审人认为,东方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辽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涂装线项目设计、制造、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第三款、第四款约定:安装调试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付款35%;质保金5%一年满后一周内付清。第三条(工期)第四款约定,质量保证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壹年。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东方公司为**公司设计、制造并安装了涂装线,但该涂装线是否经过调试、是否经过验收且合格事实不清。因此,依照前述合同约定,原审法院判令**公司给付东方公司剩余货款及质保金50万元的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应当查清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0元,退还上诉人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00元,退还上诉人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8800元。
评议意见
***:我同意主审人的意见。
***:我同意主审人的意见。
合议庭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0元,退还上诉人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00元,退还上诉人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88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稿纸
签发:
核稿:
核稿:
拟稿:***校对:
2018年11月8日
打字:打印份数:9
发送部门或个人:
关于上诉人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报告
(2018)辽12民终1930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与上诉人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蓝中药材平安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东方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给付货款5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11日,东方公司与**公司签订《涂装线项目设计、制造、安装合同》,约定东方公司为**公司制造涂装线项目成套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公司支付设备费用共计150万元。合同签订后,东方公司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为**公司设计、制造并安装涂装线项目成套设备,**公司支付设备款100万元,余款50万元未支付。东方公司多次催款,**公司拖延付款。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8月11日,东方公司(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涂装线项目设计、制造、安装合同》,约定“委托内容:**公司委托东方公司提供、制造涂装线项目成套设备的设计,并提供运输、安装、调试等。工程界限:**公司供电至各设备配电柜,配电柜到各设备的电缆由乙方负责;设备基础预埋件、开孔由**公司土建负责预埋,预埋件制作费用由**公司负责等。合同价款150万元。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预付定金30%,东方公司开始组织设计、生产;设备制造完毕,发货前,**公司派人到东方公司初步验收,付款合同款30%;安装调试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付款35%;质保金5%一年满后一周内付清;东方公司提供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同时,东方公司与**公司对责任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东方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公司给付货款100万元,余款50万元未付。原审法院认为,东方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签订后,东方公司依约履行义务,**公司应按约定履行剩余货款给付义务,故东方公司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公司辩解东方公司未调试合格,给其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及经济损失,要求赔偿损失,因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其辩解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合同虽然约定仲裁条款,但仲裁条款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四、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部分事实不予确认。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主审人认为,东方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辽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涂装线项目设计、制造、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第三款、第四款约定:安装调试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付款35%;质保金5%一年满后一周内付清。第三条(工期)第四款约定,质量保证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壹年。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东方公司为**公司设计、制造并安装了涂装线,但该涂装线是否经过调试、是否经过验收且合格事实不清。因此,依照前述合同约定,原审法院判令**公司给付东方公司剩余货款及质保金50万元的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应当查清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0元,退还上诉人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00元,退还上诉人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8800元。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主审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询问笔录
时间:2018年9月20日9时20分
地点: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
案号:(2018)辽12民终1930号
案由:合同纠纷
审判长:***
其他审判人员:***、***
书记员:**人
审判长:本案进行书面审理,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
上诉人:同意。
被上诉人:同意。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平安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上诉人,你对本案被上诉人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上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对本案上诉人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被上诉人:没有。
审判长:经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庭由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主审本案,与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人担任本庭记录。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45条、49条、50条、51条、17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权。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2、上诉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上诉请求。有权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上诉请求,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3、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
4、经本庭允许,当事人可以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5、双方当事人有向证人发问的权利。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宣布的上述诉讼权利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上诉人:听清,不申请回避。
被上诉人:听清,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上诉人:没有。
被上诉人:没有。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为**上诉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为:撤回上诉,同意一审判决。
审:合议庭同意你们的撤诉申请,现你们的身份变为被上诉人。
***为:好的。
审:上诉人**专用车**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上:上诉请求:与上诉状一致。事实与理由:详见上诉状。
审:被上诉人进行答辩。
被上诉人:我公司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上诉人为了通过环保购买我司环保设备,购买后一直未使用,一直与对方法人联系、催款,对方说经济紧张未支付,答应支付20万,后就支付15万,包括验收款。上诉人从未提出过质量问题,在我方起诉未果起诉后,上诉人以质量问题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
审: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
上:没有。
审:被上诉人是否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没有。
审:诉争合同是哪年签订的?
均:2012年8月11日
审:合同是否约定工程起始时间
被:合同签订内10天内,我方按要求提供设计图,通过上诉人同意后我们制作,经过验收拉到他们安装场地,安装调试时间为45天
审:现在是否组建完成?
被:,在2012.11.20日左右完成了
审:按合同约定什么时间安装调试完毕?
被:2012.12.27日左右
审:上,是否认可
上:认可
审:2012.12.31日后,被是否完成工程?
被:完成了,要通过环保验收,他们找的环保部门进行验收。
审:是否完成一阶段验收一阶段?
上:不清楚
审:你们一部分工程未完成,怎么能证明
上:设备一直空闲到现在,没用。安装都未完成。
审:从形式来看,是否安装完毕
上:没安装完毕,由于部分设备没安装上无法使用。设备没到齐。地上也有散的。
审:被,是否属实
被:不属实。
审:设备是否安装完毕?
被:安装完毕了,2012年底就已经施工完毕了,施工后我们撤回厂房了,没有交接手续,等到他们投入生产才能调试。
审:设备现在打开是否能使用?
被:环保碳等都蒸发了,需要更新才能使用,从2012年至今他们没使用过。
审:是否验收?
均:没有验收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上:1.按签订的合同,达到工程进度就给尾款,但现在没有达到标准,就没法付尾款;2.因被上诉人违约,我们又花钱建了简易的,损失客观存在,希望法庭撤销原审判决。
审:由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上诉人:1.上诉人已经支付了部分验收款,就视为认可验收;2.上诉人以质量不合格抗辩,已经过了时效,这几年从未使用,合同中写明,发现问题他们及时提出,我们整改,不存在未交付,未完成情况。
审: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上:不同意。
审: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上:坚持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宣布休庭,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审判员签字:
当事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