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按撤诉处理用)
(2020)陕0111民初6060号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陈**发,男,汉族,1957年5月2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中能防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能防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I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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