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1民初7132号
原告:江西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215。
法定代表人:彭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10B。
法定代表人:贺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XXXX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X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XXXXXXX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XXXXXXXX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XXXXX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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