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方昊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东方昊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中能防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1民初7132号   原告:江西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215。 法定代表人:彭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10B。 法定代表人:贺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XXXX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X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XXXXXXX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XXXXXXXX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XXXXX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