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47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东方昊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火炬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晚报大道湘湖二村3栋102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02民初115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32764.4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 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