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3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27号3号楼703-2。
法定代表人:**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姣,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路2号院2号楼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海***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际高建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七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孔 怡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