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8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赵淑霞,女,汉族,1956年6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省新余市赛维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赵淑霞诉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刘 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