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502执1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方舟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区赛维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方舟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裁定被执行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