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502民初2270号 原告: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赛维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渝水区城南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国电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石景山区科技馆**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国电康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