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执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北湖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赛维大道**/div>
诉讼代表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为11776803.64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1776803.6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终1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的履行还款义务条件尚未成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期间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发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单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