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执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北湖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赛维大道**/div> 诉讼代表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为11776803.64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1776803.6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终1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的履行还款义务条件尚未成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期间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发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单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