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执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北湖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赛维大道**/div> 诉讼代表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终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185.598044万元(其中标的1177.680364万元,执行费79176.8元),或等同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单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