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执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北湖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赛维大道**/div>
诉讼代表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终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185.598044万元(其中标的1177.680364万元,执行费79176.8元),或等同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单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