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都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都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180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都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古寨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都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西壕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胡**,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都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3民初35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0526元及利息。 本院向被执行人威海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2年8月9日、12月23日、2023年2月3日多次对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证券、股权等财产,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对被执行人的线下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威海市文登区××街××街××连续至xx号)六十二处不动产,该不动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亦予以轮候查封。另查被执行人在我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但均因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于2023年1月29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2月3日已将被执行人威海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3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