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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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2执877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春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316807468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中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900670358941A),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车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春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12民初13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项**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