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81民初2486号
原告:高州市广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高州市石仔岭(原氮肥厂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59006488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广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任职销售经理。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广州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36号后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640147633。
法定代表人:**坤。
原告高州市广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高州市广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高州市广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州市广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5元,由原告高州市广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