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322民初1067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屯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仙游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仙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