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东龙建材厂,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泉村洋子排。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告福建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中路水韵华都19号楼2梯1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东龙建材厂与被告福建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东龙建材厂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东龙建材厂以被告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东龙建材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370元、减半收取为185元,由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东龙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