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民终13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某)。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女,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某南风苑1栋902室。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某乙有限公司、***、邹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6民初5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某乙有限公司、***、邹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某乙有限公司、***、邹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某乙有限公司、***、邹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某乙有限公司、***、邹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