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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上海卫生健康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天与智慧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民终13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某)。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女,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某南风苑1栋902室。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某乙有限公司、***、邹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6民初5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某乙有限公司、***、邹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某乙有限公司、***、邹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某乙有限公司、***、邹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某乙有限公司、***、邹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