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某某环境绿化有限公司、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262号
申请人:杭州萧山**环境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A-B102-48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211947(8/8)。
法定代表人:俞张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杰,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大道99号电商总部大楼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49919908。
法定代表人:董国政。
杭州萧山**环境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28004.23元(账号:×××14,开户行:×××)。杭州萧山**环境绿化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萧山**环境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28004.23元(账号:×××14,开户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萧山**环境绿化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